(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沈士良与徐文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良,徐文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沈士良。委托代理人吴冬平,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明。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士良与被告徐文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士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士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沈士良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