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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佳达装配输送带厂与宁波吉友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佳达装配输送带厂,宁波吉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557号原告:慈溪市佳达装配输送带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法定代表人:苗安均,该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法定代表人:沈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荣珍,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佳达装配输送带厂诉被告宁波吉友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佳达装配输送带厂于2016年1月18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