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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永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号罪犯李永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以(2009)塞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2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18日经(2013)延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永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