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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卜红旗、孙大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霞,卜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7-1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大霞。被执行人卜红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大霞、卜红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孙大霞、卜红旗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大霞、卜红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大霞、卜红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克伟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