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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宝实业���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熊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且合同履行周期长,证据繁多,案情复杂;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爱群荟景湾”项目是广州具有地标式的高端长堤望江豪宅,其涉诉活动,必将引起本辖区人们的瞩目,诉讼结果在本辖区将引起重要的影响。本案当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案件。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号303单元自编之二,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1点的规定,广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为在原审法院有权管辖的金额范围内,且从本案的当事人情况、案件影响程度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