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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6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居委会马坜老二村西区44栋的百度网吧内,以打电话为由,将网管即被害人王某的魅族MX4型手机借到手,随后逃走并将手机变卖,但将该手机卡留为自用。2015年5月29日20时许,王某通过拨打自己原手机号码确认黄某在附近,就近寻找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居委会旺尔佳超市内找到黄某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黄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扣王某被盗手机的SIM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