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娄鹏非诉青岛胶南瑞源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张某,青岛胶南瑞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422号原告:娄某被告:张某被告:青岛胶南瑞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金住所地:黄岛区铁橛山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张某、青岛胶南瑞源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青岛胶南瑞源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