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涛与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460号原告张涛,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