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树理与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理,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执字第012-5号申请执行人徐树理,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外滩商务楼。被执行人刘爱华,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路。徐树理与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2日、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州执字第012-1号、(2013)州执执字第01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爱华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93#科技大楼房产一套、以及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93#科技大楼(房号为D2)室房产一套。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爱华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法应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爱华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93#科技大楼房产一套、以及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93#科技大楼(房号为D2)房产一套的查封(证号是2010004006、201000400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