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王连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王连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连栋,男,1948年12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连栋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王连栋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于2014年8月29日擅自在八面城镇桥西村一组耕地内建锅炉房、库房、固化地面及圈占院墙,占地面积共计645.9平方米,其性质为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连栋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被执行人王连栋非法占用土地上的207.9平方米建筑物,固化地面426.4平方米,圈占院墙基底面积11.6平方米的建筑物。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连栋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修建锅炉房、库房、固化地面及圈占院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