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土石、陈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土石,陈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土石。被执行人陈土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土石、陈土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土石、陈土金至今尚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对陈土金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坦坪信用社账号为90072100003551730011中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土金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坦坪信用社账号为90072100003551730011中的存款32681.1元解除冻结并扣划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嘉禾支行账号为:191102902920005524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新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