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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皋红艳与孙海燕、于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皋红艳,孙海燕,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67号申请人皋红艳。被执行人孙海燕。被执行人于国军。申请执行人皋红艳与被执行人孙海燕、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处置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滨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