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谢彩仙与林富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彩仙,林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88号申请执行人谢彩仙,女,汉族,1959年3月24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富兰,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谢彩仙申请执行林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富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