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庆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13号起诉人陈庆丰,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庆丰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起诉人公开2004年陈庆功公务员考核的审核过程;2、福建省教育厅向起诉人公开2004年陈庆功公务员考核过程。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规定。本案起诉人陈庆丰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庆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