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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96号原告: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胡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