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公司经理。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村一社集体土地1156平方米建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793平方米、林地165平方米、建设用地19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5〕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156平方米土地;二、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9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11560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催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至今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