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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之一李腾杰申请执行王兴伦、罗洪友、郑回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腾杰,王兴伦,罗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09-1号申请人李腾杰,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白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被执行人王兴伦,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罗洪友,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兴伦、罗洪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洪友在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学院路支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