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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严新恩与胡建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胡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利锋,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计463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