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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秀英与王忠侠、刘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英,王忠侠,刘蕊,宗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郭秀英,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火花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靖,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侠,无业。被告刘蕊,无业。被告宗建华,无业。原告郭秀英诉被告王忠侠、刘蕊、宗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靖、被告王忠侠、刘蕊、宗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秀英诉称,被告宗建华系原告长子,被告刘蕊系被告宗建华之妻,被告王忠侠系被告刘蕊之母。2014年12月2日,三被告在徐州市火花张庄拆迁办对原告进行殴打,随后原告被送至徐州市矿山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为方便治疗,于2014年12月3日出院,同日又转入铜山中医院进行治疗,前后住院共计15天,原告自行花费医疗费9382.82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9382.82元、护理费30000元(200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天)、营养费900元(60元/天*15天)、交通费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忠侠辩称,三被告没有击打原告腿部,原告原有腿疾,曾至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住院。原告的小儿子殴打被告王忠侠致其住院治疗。被告刘蕊辩称,原告及其子女共五人一齐殴打三被告,原告的三个女儿抓住被告刘蕊的头发进行殴打。原告曾于10年前接受腿部手术治疗。原告是在欲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自行绊倒,有录像为证。被告宗建华辩称,三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曾于10年前接受腿部手术治疗。原告是在欲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自行绊倒。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9时43分,徐州市公安局火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徐州市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指挥部存在打架情况,徐州市公安局火花派出所处警后向报警人宗敬了解,当日9时许,原告郭秀英与其女儿宗小颖、宗敏、宗小楠、及儿子宗敬一起去拆迁指挥部了解拆迁情况时,与三被告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徐州市公安局火花派出所遂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原告郭秀英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跟大女儿宗小颖、二女儿宗敏、二儿子宗敬及小女儿宗小楠到史庄拆迁指挥部询问相关房屋拆迁的事项及办理手续问题。到了动拆办公室的屋里,我们就想询问7-46号房屋的拆迁情况,问能分几套房子。我和小儿子宗敬及女儿宗敏就站在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前准备询问,刘蕊的母亲进来就指着工作人员骂说不能给我们办理手续,骂着骂着刘蕊的母亲就上来用手扇了我小儿子宗敬一巴掌。工作人员就把我拉到门口,说老太太你走吧,你走了以后好解决。刘蕊的母亲手里拿着一根甩棍就先打我的头部和背部,我用手护头,刘蕊的母亲用甩棍把我右手食指与手背连接处打破了,我被打到头部之后,头有点晕就倒了,刘蕊的母亲又用脚跺了我左腿两下。之后工作人员把我从打架的地方给挪到院子里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刘蕊的母亲姓王,具体叫什么名我不知道……因为拆迁房屋的事(打架)……刘蕊的母亲(先动的手)……她打我,我也还手扇她脸了……我就看到刘蕊的母亲用甩棍打的我……刘蕊的母亲在屋里先扇了我小儿子宗敬一巴掌,之后我被工作人员给拉到门口,刘蕊的母亲用甩棍打我的头部和背部,我也用手扇了刘蕊母亲的脸,我被刘蕊的母亲打的头有点晕就倒在地上了,之后刘蕊的母亲又用脚跺了我的左腿两下,接着我就被工作人员给挪到大门口院子里了。屋里面怎么打的架我没有看到……我右手食指与手背处被打破了一道口子,当时就流血了。左半边脸也被打了几处血痕。我的左腿当时就不能动了,头顶被打肿了。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没看到……”宗小颖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跟我母亲郭秀英、妹妹宗敏、宗小楠及弟弟宗敬到史庄拆迁指挥部询问相关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到了之后,我母亲和妹妹宗敏、弟弟宗敬站在办公桌的跟前,我站在他们后边,正准备了解相关情况,刘蕊的母亲来就骂,还指着工作人员说,看谁敢给我们办理手续,骂着骂着刘蕊的母亲就扇了我弟弟宗敬一巴掌,我就上前拉架,想把他们分开,刘蕊上来就用甩棍朝我的右手小臂上打了几下,我的手臂被打肿了,之后我就被工作人员给拉开了,接着我听说我的母亲在屋外被打了,出来看见我母亲被打了,坐在地上不能动了,之后我就打了120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因为房屋拆迁的事情打架……刘蕊的母亲用甩棍打的我……我弟弟脸上有血痕,我右小臂被打肿了,我到屋外看到我母亲坐在地上不能动了……宗敏、刘蕊、刘蕊的母亲及宗建华参与打架……我右小臂的伤是刘蕊用甩棍打的……”宗敏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父亲叫我和我母亲郭秀英、二哥宗敬、大姐宗小颖、妹妹宗小楠到史庄拆迁指挥部去了解房子拆迁事项。到了之后,我弟弟宗敬和我母亲郭秀英就走到动迁组6组的办公室内桌子跟前,想询问工作人员有关拆迁的事。这时刘蕊的母亲就拿个凳子放在我弟弟宗敬身边,刚好放在我弟弟的脚上,我弟弟就问怎么回事?刘蕊的母亲就说我也来办业务。我们就跟她说你办完我们再办。之后我们就挪到桌子的侧面去了,刘蕊的母亲也跟着挪过来了。工作人员一看情况就问我们来干什么,我们就说前几天我们把材料都交上去了,看还需要什么手续及选房的流程。刘蕊及刘蕊的母亲争吵起来,我妹妹宗小楠就说不要吵,有事说事。争吵的时候宗建华就上来动手打我的弟弟宗敬。我往一侧一看,看到刘蕊手里拿着一根软管(具体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楚)在打我姐宗小颖,同时还用手抓我姐的头发。之后我就去拽刘蕊的羽绒服帽子,工作人员把我们给拉开了。接着我听到邻居说你母亲在院子里被打了,你还不过去看看。之后我就出去了,看到我母亲坐在地上,一群人围着。我想把我母亲扶起来,她说不要动我,我脚疼。说完之后我就给120打电话了。刘蕊及刘蕊的母亲还一直在骂。后来民警来了就把我们带派出所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因为什么打架我不知道,在史庄拆迁部的院里打架……我们在问拆迁人员有关情况的时候,刘蕊的母亲就用手朝我弟弟宗敬的脸上扇了一巴掌。双方就互相吵了起来,宗建华就说你姐妹来干什么,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不知道什么时候,宗敬挪到宗建华那边去了,就跟宗建华打了起来。我往一侧一看,看到刘蕊手里拿着一根软管在打我姐宗小颖,同时还用手抓我姐的头发。之后我就去拽刘蕊的羽绒服帽子,工作人员就把我们给拉开了……是刘蕊的母亲先动手……我就拽刘蕊的羽绒服帽子,想把她们拉开……刘蕊及刘蕊的母亲用软管之类的什么东西打了。我因为近视没有看清楚……宗建华、刘蕊、刘蕊的母亲及宗敬参加打架了……我看到我母亲郭秀英坐在地上腿不能动了,手上有伤,脸上有伤。宗敬脸上有伤,太阳穴被打肿了。宗小颖手上有伤。其他人有没有伤我没有看到……宗建华和我是一个父母的兄妹……我不知道,我看到我母亲的时候她已经受伤坐地上不能动了……”宗小楠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父亲叫我和我母亲郭秀英、二哥宗敬、大姐宗小颖、二姐宗敏道史庄拆迁指挥部去了解房子拆迁后事。到了之后,我母亲郭秀英和宗敬、宗敏先进动迁6组办公室去了解需要什么手续。等了一分钟左右,我就进屋里了。看到我大哥宗建华、刘蕊(宗建华的前妻)及刘蕊的母亲也在屋里。刘蕊的母亲用手指着拆迁的工作人员说谁都不能签字,谁都没有资格签字,还在屋里骂骂咧咧。拆迁的工作人员就说不要骂,好好说。我也说不要吵,有事好商量。一片的慌乱之中,我就看到刘蕊的母亲手里拿着不锈钢的软管朝我二哥的方向打去,因为当时人太多了,我二哥就从我身后朝前挤过去,我就被人给挤后面去了。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等我快从门口出去的时候,我看到刘蕊一手抓着我大姐宗小颖的头发,一手拿着不锈钢的软管打我大姐宗小颖的手。我挤到刘蕊的跟前,用手抓刘蕊的头发,想把她拉开让她不要打了。后来又来了好几个人,有一个女的挤到我身边对我们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接着我就松手,被人给挤一边去了。我到屋外看到一群人围观不知道什么事,我就上前去看看。看到我母亲郭秀英坐在地上,我大姐宗小颖站在我母亲身旁。刘蕊和刘蕊的母亲就站在我母亲的对面还在骂着。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来了……具体应该是因为拆迁房子的事……在史庄拆迁指挥部的院里……因为当时人太多比较嘈杂,我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架就打完了,我也没有看到整个打架过程,我就看到刘蕊用手抓我大姐宗小颖的头发、用软管打大姐的手,刘蕊的母亲用软管打宗敬,宗建华又上来用拳头打宗敬……是刘蕊的母亲……我就抓了刘蕊的头发,想让她松开……刘蕊及刘蕊的母亲用不锈钢的软管打了……宗建华、刘蕊、刘蕊的母亲及宗敬……我看到我母亲郭秀英坐在地上腿不能动了、右手食指处裂了一个口子,左耳朵耳垂处有被软管抽打的痕迹。宗敬右边的太阳穴也被打肿了,额头也有血迹,鼻子处有血。其他人我没有在意也不知道……宗建华和我是一个父母的兄妹……我不知道,我看到我母亲的时候她已经受伤坐地上不能动了……”宗敬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和我母亲郭秀英、我大姐宗小颖、二姐宗敏、小妹宗小楠一起到史庄的拆迁办了解拆迁情况。我到了拆迁办找工作人员正准备询问相关情况,我大哥宗建华的岳母(刘蕊的母亲)拿个板凳就往我身边挤,把我挤一边去就坐下了。我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我也来办业务。然后我们一家人就上一边去,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看情况就把我们叫到一边去了。宗建华的岳母就在那里指手画脚骂了起来。还说拆迁办的人谁要给我们家办理拆迁的手续就弄死谁。之后还骂我们,说我们是谁,你们算熊来办理手续。骂着骂着她就上来抓我的脸,打我的脸。紧接着宗建华就用手打了我的太阳穴一拳。我直接把宗建华按倒在桌子上。之后刘蕊(我大哥的前妻老婆)和她的母亲就上来打我。我一把就把刘蕊给推到屋里墙上。刘蕊就用手掏我的脸,我就动手扇了刘蕊两巴掌。宗建华就上前把我拉到一边把我摁到桌子上就动手掏我的脸,我就反手把他摁到桌子上打了他两拳。然后就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宗建华不服气,就随手拿东西要砸我。之后我看到我大姐和小妹被刘蕊给打了。紧接着我听到有人说我母亲在院子里被人给打了。我一看宗建华和刘蕊都不在屋里了,我就往院子里跑去,看到我母亲脸被抓了,身体不能动了。民警到了之后,我就和我母亲、大姐、二姐、小妹一起被带到派出所来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具体应该是因为拆房子的事……我大哥宗建华的岳母到拆迁办工作的办公室里指手画脚骂我们,骂着骂着她就上来抓我的脸,打我的脸。紧接着宗建华就用手打了我太阳穴一拳。我直接把宗建华摁倒在桌子上。之后刘蕊(我大哥的前妻)和她的母亲就上来打我。我一把就把刘蕊给推到屋里墙上了。刘蕊就用手掏我的脸,我就动手扇了刘蕊两巴掌。宗建华就上前把我拉到一边把我摁到桌子上就动手掏我的脸,我就反手把他摁到桌子上打了他两拳。然后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宗建华的岳母(先动手)……我还手打了……(我们)没有(使用工具)……我、宗建华、刘蕊及刘蕊的母亲(参与打架了)……我母亲现在被打的不能动了……”被告王忠侠在接收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9点左右,我到火花洗煤厂拆迁部去办理我家房子的事,后来我看到郭秀英带着她小儿子和三个女儿到拆迁部六组的办公室去迁我女儿刘蕊的房子,我对郭秀英说,你又没有拿钱盖房子,你为什么迁我女儿的房子。我说完郭秀英和他儿子宗敬就打我,郭秀英就抓我的脸,宗敬就用拳头打我,后来被人拉开了,你们民警到来把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来了……郭秀英抓我的脸、宗敬用拳头打我……郭秀英与她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这边就我自己(参与打架)……没有(拿东西打架)……他们打我我也还手了,我也挖郭秀英了……我的左手被打青肿,脸被抓破了,对方有没有伤我不清楚……”被告刘蕊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和我对象宗建华到火花洗煤厂拆迁办看看拆迁政策。在洗煤厂院内我们正聊天时,我婆婆郭秀英和她小儿子宗敬、三个女儿宗敏、宗小颖、宗小楠一起过来了,我没有看到我老公公,因为以前我老公公给我说,如果我不在现场任何人都不能签拆迁协议,所以我就和我对象一起去看看。到了动迁6组后,我婆婆和宗敬就让拆迁的工作人员把档案袋拿出来选房签字,工作人员就问家庭矛盾处理好了没有,宗敬就说没什么矛盾,什么都弄好了。接着我对象宗建华就给工作人员说,矛盾没有处理好,我爸没有来,就不能处理。宗敏说管你什么事,与你有什么关系。双方就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宗敬就冲过来指着我们,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妈妈王忠侠就过来了,我妈对工作人员说,家庭矛盾没有处理好,你们就不能给办理手续。这时宗敬就和我妈妈打了起来,宗小颖就抓着我的头发,宗敏在我身后抓我的头发,宗小楠就脚跺我,是谁抓我的脸和脖子我当时没有看清。我对象一看宗敬打我妈妈了,我对象就去拉宗敬,宗敬就与我对象宗建华打了起来,后来被人拉开了……我看见宗敬把我妈妈按到墙根前,这时宗小颖和宗敏就过来抓我的头发了,我就没有看清宗敬和我妈妈具体怎么打的架,宗小颖就抓着我的头发,宗敏在我身后抓我的头发,宗小楠就脚跺我,是谁抓我的脸和脖子我当时没有看清,宗敏、宗小颖其中一个人揣我的头……(参与打架的)我们这边三个人,有我妈王忠侠、我和我对象宗建华,对方有5个人,有郭秀英、宗敬、宗敏、宗小颖、宗小楠……没有(拿东西打架)……我妈妈的左手面受伤了,被打肿了,脸被抓破了,其他地方有没有伤我不清楚,我的脸部、脖子上都被抓伤,现在我的颈椎有点疼,不能往后仰。我没有看见对方有伤……”被告宗建华在接收询问时陈述:“2014年12月2日上午8点多钟,我和我对象刘蕊到火花洗煤厂拆迁办去看看拆迁的政策。因为我家的房子本身就有争议,我在拆迁办7组看到我母亲带着我弟、我姐和两个妹妹去签字选房,我就不让她们签字选房。因为土地证是我母亲的名字,房证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父亲不在场,她们肯定不能签。我、我对象、还有我岳母就和我母亲、我弟弟、姐姐、妹妹双方吵了起来。我们邻居就把我拉到一边,我看见我母亲、我弟弟、姐姐、妹妹打我对象和我岳母,我就过去拉我弟弟,我弟弟就把我按在桌子上了,然后就被人拉开了……因为当时我被拉到一边了,在场的人比较多,我看见她们打架,具体怎么打架我没看清楚……没有(拿东西打)……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岳母的左手面受伤了,被打肿了,脸被抓破了,我对象的脸被抓伤了,对方有没有伤我没注意……”徐州市公安局火花派出所还对徐州市金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及旁观群众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显示:“50多岁妇女的女儿就说老头不到场、协议不能签,之后她们母女就出去了,不一会儿……老太太要签协议,50多岁的妇女和她女儿不让签,我听到不知是谁骂了一句,双方妇女就打了起来,我看到50多岁妇女的女儿手里拿了一根50公分左右、发亮的棍子在打……老太太的三个闺女就抓老太太大儿媳的头发互相打,老太太的大儿子和小儿子互相打……两个年龄大的老太太就到办公室的门口打起来、撕扯”、“这一家前期多次到我们这里反映家里有矛盾”、“有一位老太太和一位50多岁的妇女在对骂,后来有一位白色羽绒服的女工作人员拉住老太太,火花村的高超拉着50多岁的妇女,然后双方仍然对骂。之后50多岁的妇女甩开高超就朝老太太冲去,用手抓住老太太的头发,把老太太摔倒在地上,还用手抓住老太太的头发左右摇晃,最后还用脚朝老太太的身体上踹了几下。然后50多岁的妇女就被穿白色羽绒服的女工作人员给拉开了……我当时还看到女工作人员身上还有血……”、“我看到有一位老太太在咋呼,我说别吵了,接着就来一个50多岁的妇女,我也拉她不让她过来……(她们)就对骂,骂着骂着双方就打起来了,老太太就倒在地上了……具体打架细节我也没看清楚……我的白色羽绒服上都被沾上血了,也不知道是谁受伤了……”为查明案件事实,徐州市公安局火花派出所还调取了事发拆迁办公室室内及室外监控录像(无声),室内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12月2日9时24分许,三被告在办公室附近走动。9时26分许,原告郭秀英及其女儿宗敏、儿子宗敬步入办公室并与现场工作人员交谈,被告王忠侠跟随进入。原告郭秀英欲就坐,被告王忠侠抢先一步坐在板凳上,此时被告刘蕊、宗建华步入办公室。原告郭秀英、被告王忠侠及宗敏、宗敬为座位之事交谈数句后(表情平和),原告郭秀英一行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转向办公桌另一侧,并与工作人员交谈。期间,被告王忠侠走出办公室,原告郭秀英女儿宗小楠亦在办公室内外走动,被告宗建华与宗敏发生轻微口头争执。后被告王忠侠、宗小楠、宗小颖先后步入办公室。被告王忠侠打断工作人员的讲话,情绪较激动,宗敏与其发生口头争执继而进行争吵,宗小颖、宗小楠对二人进行劝解,原告郭秀英亦向宗敏示意停止争吵。9时28分许,宗敬上前用手指着被告王忠侠说话,被告王忠侠用手击打宗敬面部,宗敬还击,被告刘蕊从其手提袋内拿出短棍状器械击打宗敬,被告王忠侠亦持短棍状器械击打宗敬。宗小颖上前劝解未果,原告郭秀英、宗敏、被告宗建华亦上前拉扯。后形成原告郭秀英与被告王忠侠厮打、被告刘蕊与宗小颖、宗敏、宗小楠厮打、被告宗建华与宗敬厮打的局面。被告王忠侠在与原告郭秀英厮打的过程中仍使用短棍状器械,二人自办公室门里厮打至门外,原告郭秀英在门口摔倒(此时仍抓住被告王忠侠衣领),其摔倒时腿旁有纸箱状物品。后被告刘蕊、宗建华、宗小颖、宗敏、宗小楠与宗敬等人被工作人员劝开。室外监控录像显示,9时29分许,原告郭秀英与被告王忠侠厮打至门外,一名男子抓住被告王忠侠持有的短棍状器械并进行制止未果,后围观群众上前劝解,合数人之力方才将二人分开。原告郭秀英被拉出人群,走至监控录像的右下角处,其与被告王忠侠仍各说各理。9时31分许,被告王忠侠走出人群,其与原告郭秀英又发生争吵,一名身穿白色羽绒服的女子与另外一名男子对二人进行劝解。9时32分许,原告郭秀英走出监控范围,被告王忠侠挣脱劝解人员,向原告郭秀英方向走去(步速较快),围观群众跟随而至。9时33分许,被告刘蕊、宗建华及宗小颖、宗敏、宗敬、宗小楠陆续离开事发拆迁办公室。原告郭秀英于纠纷发生当日至徐州市矿山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顶部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2014年12月3日,原告郭秀英转至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头、右手及左膝部外伤、气滞血瘀”。入院西医诊断为:“1、头部软组织损伤。2、右手皮肤挫裂伤。3、左膝部软组织损伤”。2014年12月17日,原告郭秀英出院,出院中医诊断为:“头、右手及左膝部外伤、气滞血瘀”。出院西医诊断为:“1、头部软组织损伤。2、右手皮肤挫裂伤。3、左膝部软组织损伤。4、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5、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出院医嘱记载:“1、注意休息。2、石膏托外固定。3、功能锻炼。4、门诊复查。5、不适随诊”。原告郭秀英在上述两家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8090.82元。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8日,原告郭秀英在“何桥周氏正宗正骨世家”因“左膝关节内侧韧带损伤”、“左膝关节损伤”花费1120元。2015年1月8日,徐州市公安局对原告郭秀英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作出(徐)公(物)鉴(伤)字[2015]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原告郭秀英左膝关节外伤致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囊积液,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王忠侠在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上述《意见书》后认为,其仅击打原告郭秀英的头部和面部,没有击打腿部,原告郭秀英曾于2009年、2010年左右在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接受腿部手术治疗。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郭秀英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三被告应诉后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庭审中,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郭秀英提交其女儿宗敏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主张其住院期间由经营旅店的宗敏护理,宗敏因此遭受每日2000元的收入损失。原告郭秀英还陈述其曾治疗过腿部囊肿。被告王忠侠在庭审中还向本院提交其在徐州市矿山医院的住院病案,证明其于201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在徐州市矿山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本应采取友好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予以解决。现双方发生厮打,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原被告的过错问题,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被告王忠侠在双方家庭成员的争执、争吵过程中先行击打他人,继而引发双方家庭成员厮打,其在与原告郭秀英的厮打过程中一度手持短棍状器械,在被围观群众劝开后仍与原告郭秀英进行争吵,并存在甩开劝阻人员、继续步伐较快地冲向原告郭秀英的行为,故被告王忠侠应就原告郭秀英的相关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秀英在双方家庭成员发生厮打后本应采取劝阻、报警的方式予以制止,而其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与被告王忠侠发生厮打,在被围观群众劝开后仍与被告王忠侠进行争吵,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由被告王忠侠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郭秀英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蕊、宗建华并未击打原告郭秀英,故该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郭秀英的各项损失,原告郭秀英主张医疗费9382.82元,本院根据其票据、住院病案等证据,确认其医疗费为9210.82元。三被告虽辩称原告郭秀英的相关治疗与本次纠纷无关,系旧疾所致,但公安机关调取的含有原告郭秀英绊倒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告郭秀英住院病案中的病情记载足以证明其相关治疗与本次纠纷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三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原告郭秀英主张护理费30000元(2000元/天*15天),因其就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举证不足,本院参照徐州地区护理人员收入标准,酌定以60元/天为标准、以护理期15天为限,确认其护理费为900元。原告郭秀英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郭秀英主张营养费900元(60元/天*15天),本院酌定以15元/天为标准、以15天为限,确认其营养费为225元。原告郭秀英主张交通费150元,本院考虑到其处理本起纠纷及住院治疗所必须,酌定确认其交通费1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各项共计10660.82元,其中应由被告王忠侠负担8528.66元(10660.82元*8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秀英赔偿各项损失8528.66元。二、驳回原告郭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秀英负担80元,被告王忠侠负担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