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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森与马小璐、李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马小璐,李静,马志刚,刘杰圣,刘传门,钱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森。被执行人马小璐。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马志刚。被执行人刘杰圣。被执行人刘传门。被执行人钱以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森与马小璐、李静、马志刚、刘杰圣、刘传门、钱以顺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小璐名下的鲁G×××××号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李静名下的鲁G×××××号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杰圣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杰圣之妻刘凤美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被执行人刘传门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鲁V×××××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