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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修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修盼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相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锋,该行职员。被告修盼盼,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唐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被告修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