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东江与宋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江,宋进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刘东江,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进永,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江与被告宋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