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诉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地址:黑山县。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诉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