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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诉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地址:黑山县。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诉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学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