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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王德洲、季青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王德洲,季青兰,王桥,马丽民,王仲生,吕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5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负责人刘礼洪,行长。被执行人王德洲,个体户。被执行人季青兰,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桥,个体户。被执行人马丽民,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仲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吕锦秀,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德洲、季青兰、王桥、马丽民、王仲生、吕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射开商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德洲、季青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0086.69元,利息2650.46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8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87%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王桥、马丽民、王仲生、吕锦秀对被执行人王德洲、季青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64元,由被执行人王德洲、季青兰、王桥、马丽民、王仲生、吕锦秀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被执行人王仲生、王桥有车辆,但一时无法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被执行人王仲生、王桥有车辆,但一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