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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同全诉刘作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全,刘作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3号原告朱同全,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作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同全诉被告刘作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同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同全负担。审判员  张新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