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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德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德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超,1987年3月10日出生,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邹德春,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德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德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华楠人民陪审员  马 奎人民陪审员  秦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