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永根与宣顺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根,宣顺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蔡永根。被告:宣顺官。原告蔡永根为与被告宣顺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3000元。被告答辩称,其没有欠3000元租金,房子是2015年11月10日给原告,其在2015年11月5日已经提前腾退房子,5天的租金应扣除,有1个月其交了水电费400元,实际没有400元的,多出来的应该还给其。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结欠原告租金2500元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顺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永根租金2500元;二、驳回原告蔡永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永根负担4元,由被告宣顺官负担2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