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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蒋永棋、蒋俊达等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棋,蒋俊达,黄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永棋,绰号“四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谭光星,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俊达,绰号“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侯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职业。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永棋及其辩护人谭光星、被告人蒋俊达及其辩护人侯永权、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童德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共同策划信用卡诈骗活动,3月,被告人黄某加入其中。蒋永棋购买作案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在互联网上下载“卓讯云客宝”软件,获取他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然后编写“有朋友聚会照片,需要登陆后获取”等内容的短信,黄某将木马程序和短信绑定在一起群发,一旦被害人点击了该短信,病毒程序就安装到作案用的手机上,被害人的手机里面的资料和所有收到的短信会发送到被告等人作案用的手机和绑定的网络邮箱上,从而获取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被告等人在互联网上购买中毒手机号绑定的银行账号,蒋俊达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钱转到网上平台上以充电话费、拍物品、充金币等方式消费,银行给本应由被害人的手机收到的消费验证码短信被作案手机接收,蒋永棋将消费后获取的金钱转到自己购买的银行卡上.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湖北省公安县、四川省等地的十四名被害人194303.21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2580元返还给被害人,其中蒋永棋退回赃款9700元、蒋俊达退回赃款33000元、追回赃款98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作案用的手机一部;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魏某、王某甲、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永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永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深,且是偶犯、初犯,其亲属也愿意为被告人积极退赃,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蒋永棋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俊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俊达在本案中地位从属,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蒋俊达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也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对被告人蒋俊达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应属从犯,被告人黄某只是听从指挥,盗窃的关键环节并不是黄某所为,仅凭黄某的行为,达不到盗窃目的,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属初犯,且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地位,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共同策划利用手机××,获取他人信用卡帐号和密码,盗取他人信用卡现金。蒋永棋购买作案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在互联网上下载“卓讯云客宝”软件,获取他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然后编写“有朋友聚会照片,需要登陆后获取”等内容的短信,黄某将木马程序和短信绑定在一起群发,一旦被害人点击了该短信,病毒程序就自动安装到被害人的手机上,被害人的手机里面的资料和所有收到的短信会发送到被告等人作案用的手机和绑定的网络邮箱里,从而获取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及中毒手机号绑定的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蒋俊达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钱转到网上平台上以充电话费、拍物品、充金币等方式消费,银行给本应由被害人的手机收到的消费验证码短信被作案手机接收,从而完成银行卡支付。3月,被告人黄某加入其中,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湖北省公安县、四川省等地的十四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194303.2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被害人李某乙的手机收到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发送的带有病毒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盗窃4950元;2.2015年2月26日,被害人余某的手机收到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盗窃7818.10元;3.2015年2月27日,被害人杨某的手机收到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盗窃8358元;4.2015年3月8日,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同学聚会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31391.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1300元退还给被害人;5.2015年3月8日,被害人袁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照片已修好,请查看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19886元。6.2015年3月11日,被害人胡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带有病毒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21286元.7.2015年3月15日,被害人章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11429.05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1400元退还给被害人。8.2015年3月16日,被害人罗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1199元;9.2015年3月20日,张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被告等人用张某的手机号码给被害人雷某发送要求雷汇款到指定的王吉友的账户30000元,雷某按要求汇款30000元给王吉友,案发后追回赃款9880元退还给被害人;10.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徐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带有病毒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共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1188元;11.2015年3月,被害人王某乙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带有病毒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1298.60元;12.2015年3月,被害人文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4649.01元;13.2015年3月,被害人邹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带有病毒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2138元;14.2015年3月,被害人金某的手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要求看照片的短信链接并点击后,其绑定的银行卡被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盗窃38019.9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采取上述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得湖北省公安县、四川省等地的十四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194303.21元;被告人黄某盗窃作案11起,盗得170000元。案发后其中蒋永棋退回赃款9700元、蒋俊达退回赃款33000元、追回赃款9880元,共计52580元返还给被害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亲属要求退赃,被告人蒋永棋亲属退赃50523元、被告人蒋俊达亲属退赃50600元、被告人黄某亲属退赃40600元。所涉赃款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杨某、李某甲、袁某、胡某、章某、罗某、张某、徐某、王某乙、文某、邹某、金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魏某、王某甲、张某等人的证言;3.作案用的手机一部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退赃银行汇款凭证;6.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植入程序,采用欺骗手段,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从而获取他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永棋、蒋俊达、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参与了主要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亦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永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蒋俊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永棋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被告人蒋俊达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家峰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人民陪审员  熊建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