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庆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庆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76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负责人钟国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双龙,该公司上京熙园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素兰,该公司上京熙园物业服务中心高级物业主任。被告张庆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庆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宏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