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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唐顺球、李云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顺球,李云麟,佛山市南海区文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杨法德。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凌华丽。被告唐顺球,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云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53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唐顺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唐顺球、李云麟、佛山市南海区文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文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凌华丽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唐顺球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编号为:招银佛个字第201309335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唐顺球提供329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10月起至2023年10月止,同时约定了罚息和复息的计算方法,约定了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约定了违约事件及违约处理。同日,原告与被告唐顺球、李云麟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两被告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1702房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李云麟、文寅公司分别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两被告为被告唐顺球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授信额度和资信状况,在授信额度内给予被告人民币329万元,周转易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5%,利率调整方式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唐顺球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属违约。被告李云麟、文寅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唐顺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225579.04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唐顺球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7467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对被告唐顺球、李云麟提供的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1702房)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二、三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李云麟、文寅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涉案《周转易协议书》签订后,贷款发放情况如下:2014年10月29日放贷1267855.21元,2014年10月30日放贷50万元,2014年10月31日放贷1522144.79元,三笔贷款合计329万元。本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即年利率8.7%。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05%。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标准计收复利。另查明二:涉案借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每月21日为还款日。被告唐顺球自2015年4月21日开始没有按时偿还第一笔及第三笔贷款的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开始没有按时偿还第二笔贷款的利息,且三笔贷款到期后均未偿还本金。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唐顺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329万元,利息181491.84元,罚息35686.57元、复利8400.63元。另查明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费收费方式为固定收费,合同中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为127467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是《个人授信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从合同是《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被告唐顺球未按期偿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本息。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中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二、担保责任1、抵押担保被告唐顺球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1702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已经登记抵押给原告,原告取得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2、保证担保被告李云麟、文寅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唐顺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唐顺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为225579.04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05%计算);2、被告唐顺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27467元;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唐顺球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1702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云麟、佛山市南海区文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7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逸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