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与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余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8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49号。代表人:李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邱大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