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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国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37号罪犯张国宏,又名刘鑫,男,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达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该犯于2010年11月1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215号裁定,对罪犯张国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499号裁定,对罪犯张国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罪犯张国宏应于2017年9月1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国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1分,2014年1月16日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改造典型评选、2013年年终获得行政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宏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炊事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1分,2014年1月16日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改造典型、2013年年终获得行政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