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成全诉被告杨文忠、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全,杨文忠,陈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5号原告徐成全,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宗军,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忠,男,汉族,居民。被告陈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全诉被告杨文忠、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徐成全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