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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包玉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包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系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母亲。诉讼代理人满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系金某儿子。被告人包玉龙,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科右中旗好腰苏木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辩护人白金山,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哈斯其木格,科右中旗人民法院翻译。兴安盟检察分院以兴检公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玉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郝志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包玉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玉龙与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系夫妻关系。案发前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与他人私奔后得到包玉龙的谅解并被其接回家中,回家后额尔敦其木格要求包玉龙给其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玩微信,被包玉龙拒绝。2016年6月5日上午9时许,二人因额尔敦其木格再次要求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玩微信一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包玉龙用尖刀向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上身、颈面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包玉龙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经鉴定,死者额尔敦其木格属被锐器致伤胸部导致心脏穿透、右肺破裂失血死亡。提供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玉龙因婚内矛盾激化而持刀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包玉龙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包玉龙赔偿丧葬费28938元,死亡赔偿金2155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913.3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66371.33元。被告人包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白金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包玉龙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包玉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玉龙与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额尔敦其木格通过微信与通辽市科左中旗的韩某相识,并一直保持联系。2016年4月20日额尔敦其木格离家出走,在韩某家住了六天,后被其弟弟满某和其丈夫包玉龙接回家中。2016年6月5日上午9时许,额尔敦其木格要求包玉龙为其办理手机卡,遭到包玉龙的拒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包玉龙持尖刀向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上身、颈面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包玉龙拨打110投案自首。经鉴定,死者额尔敦其木格属被锐器致伤胸部导致心脏穿透、右肺破裂失血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经质证,本院认为均客观、真实,予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5日9时20分许,包玉龙打电话报案称:其于当日上午在好腰苏木呼热嘎查自家中,因夫妻感情纠纷杀死其妻子额尔敦其木格。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6月5日19时15分,侦查人员对包玉龙所穿黑色背心、黑色料裤进行扣押。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6月5日19时28分,侦查人员对包玉龙身体进行检查,对包玉龙脚底血迹、胸前血迹和包玉龙的血样进行提取。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提取额尔敦其木格心血血样一份,所穿连衣裙一件、胸罩一件、内裤一条。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6日,包玉龙对其作案时使用尖刀进行辨认。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科右中旗好腰苏木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包玉龙家,卧室门东侧地面上有一女性尸体。尸体东侧地面上有一不完整赤足血足迹。东侧有一连续滴落状血迹。卧室门边地面上有一1.1m×0.65m的血泊。卧室门外侧南门边上有一40cm×23cm的擦蹭血迹。卧室门东侧门口地面上有一处1.4m×1.2m的连续滴落状血迹。火坑北侧地面上有一双女士白色矮筒靴,右靴靴面内侧有一5cm破损。该盆南侧地面上有一断裂的项链。5、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现场提取的木把尖刀刀刃上血迹、刀把上血迹、额尔敦其木格十指指甲上可疑斑迹DNA、现场血足迹血迹、包玉龙足底血迹、包玉龙外裤上血迹来源于额尔敦其木格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包玉龙背心上血迹获得混合STR分型,包含包玉龙和额尔敦其木格的STR分型。6、医学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额尔敦其木格属被锐器致伤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右肺破裂失血死亡。7、证人仁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10点左右,我妻子王斯日古楞打电话说包玉龙把额尔敦其木格杀死了。一个月前额尔敦其木格离开家韩某的私奔了,包玉龙把她接回来了。8、证人包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上午9点左右,我妈额尔敦其木格想办一张手机卡,我爸包玉龙不同意,我去了包某2家。之后我爸喊我出来,对我说他把我妈杀了。之前我妈玩微信和别人跑过。9、证人包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9点左右,包玉龙拿着书包和夏凉被在我家院外喊包某1,对包某1说我以后管不了你了。包玉龙说杀了额尔敦其木格。一个月前额尔敦其木格玩微信和一个叫韩某的男子跑了。10、证人宝玉喜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10点多,包金莲打电话说包玉龙把额尔敦其木格杀了。今年4月20日额尔敦其木格就从家走了,后来在韩某家里找到的。6月5日早上5、6点,额尔敦其木格要办手机卡,还哭了。11、证人满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上午9点多,包玉龙给我打电话说我把你姐额尔敦其木格杀了,我妈打电话说我姐已经被杀死了。今年4月的时候我姐离家出走了,她说包玉龙打她打的特别狠,她不想和包玉龙过了,包玉龙也承认了打我姐了。我看他们孩子都14岁了,想让他们缓和一下。我姐在北京期间他俩经常通电话,唠得很好,包玉龙接我姐回家了。案发前两天包玉龙和我通电话,说我姐要办个手机号,他没给办,我说对,你要是办了手机号你也知道会怎么样,他说知道,先不给她办先哄哄她。12、证人来小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上午包玉龙打电话说他把额尔敦其木格杀死了。2016年4月20日额尔敦其木格跟别人走了,后来包玉龙接回了她。案发前一天,包玉龙给我打电话说其木格总是闹着办手机卡,一直哭。13、证人斯琴达来证言证实,我是大呼热嘎查书记。2016年6月5日我听说包玉龙把额尔敦其木格杀死了。今年额尔敦其木格和别人跑过一次。没听说过包玉龙打她。14、证人姑娘证言证实,额尔敦其木格精神状况不如正常人,但生活起来挺好的,前一个月离家出走过,跟舍伯吐一个男的走了,6月1日回家的。1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上午,包玉龙报案其将妻子额尔敦其木格捅死。民警赶到现场后包玉龙拿了一把尖刀扔到地上说我把妻子杀死了,并伸出双手让我们带上手铐。16、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是在2015年9月通过微信认识额尔敦其木格的,我俩用微信给对方发过裸照。2016年4月的一天上午她给我打电话让我接他,说她丈夫打她,她不想过了。我把她接到我家住了6天,第7天她弟弟和丈夫还有警察把她接走了。17、被告人包玉龙供述证实,2015年10月额尔敦其木格和别人微信聊天,发自己的裸照,我俩因为这事吵架,我打了她。2016年4月20日晚,额尔敦其木格说要买方便面,离家出走去找韩某。6月1日,我把她接回家。这几天她在家一直要求我给她买手机卡玩微信,我没给她买,她就在家什么都不干一直哭。6月5日早上9点多,额尔敦其木格又因为我没给她办手机卡而不起床、不吃饭,一直哭。我拿了一把尖刀说你要办手机号的话捅你肚子,她说来捅我呀。我右手持刀,左手抓住她的衣领,直接在她右侧腹部捅了一刀,她要往外走,我接着往她的左侧连续捅了五、六刀,我要捅她的脖子她往左边躲,割在了她嘴部右边,她就倒在了西屋门口外面,我把她翻过来,在她的脖子上又割了两刀,她喘了两口气就死了。我杀死她后把尖刀放在屋里的桌子上,在蓝色塑料盆里洗完手就去找儿子包某1。之后我给110打电话,说把自己媳妇杀了。18、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4月20日额尔敦其木格与韩某通话5次。通话清单及110接警记录证实,包玉龙于2016年6月5日9时25分拨打110。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玉龙生于1979年6月30日。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生于1981年6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玉龙因婚姻矛盾持刀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包玉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包玉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包玉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的请求属合理部分,经查,此部分已由被告人包玉龙亲属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包玉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振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奚俊强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