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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周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夏家品,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银迪,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夏天,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1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退还原告周某12150元。审 判 长  徐 婷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岑 晨·?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