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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燕、吴世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燕,吴世凯,吴俊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182号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村藕丝塘组。法定代表人刘本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泽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燕。委托代理人蒋志飞。被告吴世凯。被告吴俊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燕、吴世凯、吴俊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3.5元,被告吴燕、吴世凯、吴俊桦负担543.5元。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