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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莫兴勇、李玉翠与莫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兴勇,李玉翠,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莫兴勇,男,汉族,1950年10月11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申请执行人李玉翠,女,汉族,1951年08月02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莫勇,男,汉族,1972年04月27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兴勇、李玉翠与被执行人莫勇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勇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56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