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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翁汝俊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46号罪犯翁汝俊,男,现年47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4年12月3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翁汝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翁汝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汝俊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一次,截止2015年11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49.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翁汝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汝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