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丹珍与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珍,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82号原告高丹珍,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建斌,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丹珍与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丹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丹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高丹珍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