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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相英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英,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东光,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相英。被告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东光。被告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英与被告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东光、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