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相英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英,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东光,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相英。被告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东光。被告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英与被告河南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东光、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