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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罪犯李炳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炳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86号罪犯李炳贵,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2011)达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炳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民事赔偿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炳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炳贵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了2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现应于2021年2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炳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1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炳贵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1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炳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炳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