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戈、肖光明、彭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戈,肖光明,彭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伟,系该社员工。被告肖戈,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肖光明,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彭兰英,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戈、肖光明、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肖戈、肖光明、彭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肖戈、肖光明、彭兰英的起诉。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