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二终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任建勇、任声与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建勇,任声,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1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勇。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声。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玲玲。上诉人任建勇、任声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建勇、任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任建勇、任声与爱奇艺公司(原名为合肥迪塞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经销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任建勇、任声支付了保证金2000元,并支付货款28800元购买产品。2013年5月8日,爱奇艺公司根据扶持政策按28800元的价格向任建勇、任声配发了价值为29820元的墙艺系列产品并附上配货清单。但任建勇、任声收到爱奇艺公司的货物后,认为配货清单上注明的价格比签订合同前爱奇艺公司所介绍和承诺的产品价格高出了5-6倍,且部分产品根本无法达到爱奇艺公司介绍时折算的平方数,遂于2013年7月4日以爱奇艺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爱奇艺公司返还购货款308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爱奇艺公司不构成价格欺诈,判决驳回了任建勇、任声的诉讼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因在前次庭审中,爱奇艺公司曾自认购货单中的包罗万象等部分产品可能存在达不到承诺施工面积的情况,任建勇、任声据此再次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返还购货款30800元(含保证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指定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对百变墙衣、包罗万象、艺术砂壁进行现场操作演示,经折算:百变墙衣1公斤可施工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包罗万象1公斤可施工面积约为2.25平方米,艺术砂壁1公斤可施工面积约为12平方米。而爱奇艺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所介绍的内容显示:百变墙衣1公斤可施工面积为250-300平方米,包罗万象1公斤可施工面积为10-12平方米,艺术砂壁1公斤可施工面积为6-8平方米。任建勇、任声在法院通知的时间未到场参加现场演示。对演示结果,任声表示爱奇艺公司演示的工艺不全,方法也不对,否则实际平方米数与承诺的平方米数应比演示结果相差的更大。原审法院另查明:任声、任建勇用以证明其经济损失的4张车票系2013年两人聘请的律师为参加与爱奇艺公司之前诉讼的庭审往来的车票,非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且4张车票的价值仅为337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经销商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任建勇、任声曾以价格欺诈为由起诉爱奇艺公司,该案虽经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任建勇、任声再次起诉依据的是爱奇艺公司自认其供应的货物可能达不到其曾承诺的施工面积的新事实,任建勇、任声依据新事由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查明事实表明,爱奇艺公司所供货物确实存在达不到其承诺的施工面积的情况,其中百变墙衣实际施工面积与承诺的施工面积相差约50至100平方米,包罗万象实际施工面积与承诺的施工面积相差约7.75至9.75平方米。但爱奇艺公司的该履约瑕疵,并不导致任建勇、任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对其提出返还全部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任建勇、任声作为买受人可以另案主张减少相应价款。又鉴于经销商合同已于2014年4月期满,任建勇、任声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因无相应供货,爱奇艺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对任建勇、任声主张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10000元经济损失,因其所举证据不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爱奇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建勇、任声返还保证金2000元;二、驳回任建勇、任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任建勇、任声负担100元,由爱奇艺公司负担310元。任建勇、任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2013年3月28日,任建勇、任声从招商网得知爱奇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寻求“爱奇艺新材料代理经销商”,任建勇、任声于2013年4月20日到爱奇艺公司咨询,爱奇艺公司对产品特别是墙体艺术系列产品作了详细介绍,任建勇、任声认为产品成本较低,于2013年4月22日与爱奇艺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爱奇艺公司于2013年5月8日配发了货物及清单,任建勇、任声在收到爱奇艺公司的配货及清单后,经测算,爱奇艺公司配送的产品达不到所介绍的施工量,产品数量存在严重瑕疵,因产品数量不足将产品成本价格抬高了数倍。2、原审过程中,经任建勇、任声申请,原审法院对部分产品进行了鉴定,因鉴定只是抽查部分产品,还有未做鉴定产品也存在产品品质瑕疵。从鉴定存在施工面积差异的产品看,百变墙衣配送货物的金额为11152元,包罗万象为716元,两项合计11868元,占全部配货金额22412元的53%。从配送货物件数来看,百变墙衣为34件,包罗万象为2件,两项合计36件,占全部数量64件的56%,因此爱奇艺公司配送给任建勇、任声货物中存在品质瑕疵的产品从数量上占全部数量的56%,占全部金额的53%。爱奇艺公司配送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任建勇、任声退还爱奇艺公司品质瑕疵货物,爱奇艺公司返还任建勇、任声购货款30800元,爱奇艺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任建勇、任声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爱奇艺公司答辩称:1、对选定包罗万象和百变墙衣两种产品作为鉴定检材,是原审法院征求任建勇、任声本人的选定意见而作出选择鉴定,其他产品是否需要鉴定,任建勇、任声并未要求。2、任建勇、任声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品质问题,实属不尊重事实。双方对上述两种产品鉴定的面积误差和原审法院认定的面积误差,是对该艺术涂料和普通涂料的使用用途和施工要求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爱奇艺公司提供的是艺术涂料,不是像乳胶漆那样的普通涂料,而且施工用途和要求根本不需要满墙涂抹,只就墙体点缀图案施工的整体墙面计算面积。任建勇、任声对上述两种产品的真正施工用途和施工面积心知肚明,对鉴定结果进行歪曲理解,将本作为艺术墙体图案点缀施工使用的涂料,歪曲理解成像乳胶漆那样满墙涂抹的普通涂料来计算面积,从而达到其要求退货退款的目的。3、基于双方对该艺术涂料在施工用途和要求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该艺术涂料根本无需满墙涂抹,任建勇、任声以此来计算所谓的数量比和金额比根本错误,违背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任建勇、任声申请成为爱奇艺公司液态艺术墙衣在赤壁县的经销商,在双方之间建立爱奇艺公司“迪赛宝”液态艺术墙衣的直线供应渠道。任建勇、任声本案主张爱奇艺公司全额返还货款,应当举证证明爱奇艺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任建勇、任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经一审法院指定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对案涉相关部分产品现场演示,存在产品实际施工面积与承诺施工面积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系履约过程中产品的数量存在一定瑕疵,可以通过减少价款等方法予以补救,并不导致订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任建勇、任声主张全额返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任建勇、任声主张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仅是其酌情的估损金额,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任建勇、任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爱民审 判 员  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