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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长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斌,康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02民督1号申请人刘长斌,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康军,男,汉族,约46岁,系运城慈铭体检中心行政副总。申请人刘长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康军支付石材款7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康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长斌石材款7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