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长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斌,康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02民督1号申请人刘长斌,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康军,男,汉族,约46岁,系运城慈铭体检中心行政副总。申请人刘长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康军支付石材款7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康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长斌石材款7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