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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财与吴金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吴金友,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3号原告李财,地址:农安县.被告吴金友,地址:农安县.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三盛玉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冬侃。本院在审理李财与吴金友、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