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财与吴金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吴金友,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3号原告李财,地址:农安县.被告吴金友,地址:农安县.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三盛玉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冬侃。本院在审理李财与吴金友、农安县三盛玉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