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唐春秀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唐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被执行人唐春秀。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唐春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春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春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春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维 雄审判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王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滋 松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春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春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维雄审判员胡秧生书记员王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