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徐全富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日昌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富,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日昌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62-1号原告:徐全富,男,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栗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东日昌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东路。法定代表人:吴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富诉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日昌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全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分别为600000元、300000元。原告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全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账户金额600000元(开户行:无锡分公司建行锡郊分理处,账号:32×××48);二、查封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3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产权证号为溧国用2008第080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