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彩艳诉杨俊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3日在华池县乔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8月1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年),2000年6月2日生育二女儿取名杨某乙,2002年2月4日生育长子杨某丙。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所有家务及两个孩子均由她一人照料和抚养。2013年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她,她先后于2013年8月份和2015年5月份两次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现她与被告分居长达3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乙、儿子杨某丙均由她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63264元,并由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30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张某某所举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诊断报告单8张,病历一份,宁夏西京妇产医院门诊收据12张,共计1876元,证明原告生病花去医药费1876元。以上两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并不属实,他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只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过争吵,后原告起诉要与他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他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原告提出让他偿还其在外所欠债务50000元,因他手头没钱,愿意先偿还10000元,原告不同意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三个孩子均在上学,且二女儿与小儿子均未成年,希望原告能回家好好生活,原告所欠债务他愿意分期分批偿还,因此,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1996年8月1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年)。于1997年4月3日在华池县乔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2日生育二女儿取名杨某乙,2004年11月5日生育长子杨某丙。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夫妻间缺乏沟通,原告于2015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曾与原告协商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因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替其归还所借外债50000元,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15年5月份曾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私下进行协商,原告提出和好的条件为:由被告替其归还所欠债务50000元。被告提出先归还10000元,原告回家后,他在陆续归还下剩债务,原、被告协商未果。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且双方均有挽救婚姻的意向。因此,双方的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只要双方放下心理芥蒂,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