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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孙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1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良飞,男,53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孙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