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孙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1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良飞,男,53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孙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