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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姚晓东与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东,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姚晓东,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楼。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负责人:高玉岭,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东诉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晓东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晓东负担2900元(退回2900元)。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祝玉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 娜